2007年7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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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正式启动
专家称应结合现实弥漏补缺
赵杰

  为确保正确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目前已经启动。
    前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了这一消息。
    万鄂湘表示,物权法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民事基本法,其贯彻和执行将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由此,他要求全国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和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并要求广大民事法官注意总结审判中的问题和经验,为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
    北京大学民法学教授尹田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物权法虽然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多次修改,但中间还是有一些空白亟待司法解释加以弥补的。
    尹田认为,将要实施的物权法中对于赃款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并没有规定,但该问题在现实中引发的纠纷很多。另外,电力部门等一些部门铺设管线如果涉及业主共有的土地利用问题,同样需要依据法律作出解决方法,而这在物权法中“是一个漏洞”。
    他认为,由于物权法只能规定原则性的问题,所以势必存在这样那样的空白。而司法解释作为各法院处理具体问题的依据,就应当对法律本身的一些条文加以细化。
    由此,尹田认为,最高院在起草司法解释的时候,还是要结合现实中最重要的问题进行深入而周密的研究,一方面做好补缺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做好与其他相关法的衔接工作。
    万鄂湘指出,在司法解释起草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各级法院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首先,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上述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